阜宁条码去哪里申请?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见到的条形码,盐城条形码文字都是居中对齐的,但是最近接触的小伙伴中有咨询如何将条码文字两端对齐的,这个在条码软件中是很容易实现的。因为条码软件支持多种对齐方式,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方式,接下来就给大家介绍下条码文字两端对齐的操作步骤:
在条码软件中选中条形码,点击软件上方文本栏中的“两端对齐”按钮,即可实现条码文字两端对齐。
以上是比较简单快捷能够实现条码文字两端对齐的方法。
除此之外,你还可以双击条形码,在图形属性-文字-对齐方式中,选择两端对齐,也可以实现上图中的效果。
条码软件的设置比较灵活,不仅可以灵活设置条码文字的对齐方式,还可以设置条码文字文本之间的距离,以及条码文字的位置等。默认情况下,条码文字文本距离是0.5,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灵活设置成4,点击确定,看下效果,
条码文字的位置也是可以修改的,默认情况下,条码文字都是在下方的,在条码软件中,双击条形码,在图形属性-文字中也可以把条码文字放在条形码的上方或者隐藏条码文字。
以上就是在条码软件设置两端对齐的操作方法,是不是很简单。条码软件设置比较灵活,支持多种对齐方式,这里就不再一一描述了,具体操作可以参考:标签打印软件对齐方式有哪些。有需求的朋友可以下载条码软件免费试用,自己动手尝试哦。
长期以来,人们都习惯把关注成本的焦点放在生产领域,但随着现代化大生产的发展,这个焦点已经逐步转移到流通领域。据统计,在美国全部生产过程中只有5%的时间用于加工制造,而95%的时间则用于搬运、储存等物流过程;在我国物流费用大约占商品进销差价的70%,仅在账面上反映的物流费用就占商品总成本的40%。由此可见,物流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以至于经济学家彼特卡拉甚至把物流称为企业的<第三利润源泉>。与此同时,随着社会信息化的逐步推进,物流行业信息化发展也已是<箭在弦上>。所谓物流信息化,指的是物流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物流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或部分信息进行采集、分类、传递、汇总、识别、跟踪、查询等一系列处理活动,以实现对货物流动过程的控制,从而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管理目的。而要实现对这整个过程的管理控制,自动识别与数据采集是前提条件。因此,在这里就不得不提到盐城条码和移动计算。
简单地说,任何信息系统都离不开数据。没有数据的流动和对数据的处理,就没有信息化。众所周知,物流企业在运作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数据。这些数据主要来自物品本身,比如收寄地、寄达地、重量、尺寸、内件性质、运输路径、配载工具等,都需要在一定规则下对其进行数据化处理,从而形成信息化系统能够识别和处理的数据信息。这不仅是将物品的性质状态信息转换成计算机信息以便实施控制的需要,也是物流管理系统赖以存在的基础和前提。当物流企业业务量达到一定规模时,如配送每天10万件以上物品时,用传统的手工作业方式就无法满足需要了。一是手工登录速度太慢,大约为自动识别录入速度的10%;二是出错率高,按人工出错概率统计数据,每10万件一般将可能有100件物品信息被录错。而作为替代人工输入的手段,条码有着投入小,快速识别、准确的特点。据统计,人工键盘输入的差错率为1/300,而条码输入的差错率为1/300000。同时,使用条码技术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工和时间,能更好地满足物品位数多、快和准确的需要。这些无法替代的优点都决定了它在物流领域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以我国较早从事物流业务的中国邮政为例,其主要业务范围从信件、包裹、报刊发行、EMS无一不是物流主体的范畴,它所承担的功能就是不管是什么货物,不管什么时间、从哪运到哪、多长时间、多少货物、怎么走和怎么运。为了提高运营效率,中国邮政自1998年起在全国邮政系统实施<全国邮政综合计算机网>的信息化建设,从全国3个一级邮区中心局开始、到79个二级邮区中心局、再到130个三级邮区中心局乃至遍布全国的上万个支局营业所和速递站点,都要求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直至今天,这项浩大的工程还在继续完善着,而信息化建设的成效已经显现。目前,在处理给据邮件、报刊发行、EMS速递等各项业务时已经能够实现快速查询、快速交割、实物跟踪等各种功能,在减少差错、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等方面已经有了明显的改善。
那么,条码与移动计算与这整个邮政综合计算机网有什么样的关系呢?用一个金字塔来表示的话,条码就是信息采集的来源,是基石、是源泉;移动计算是信息的传递与手段,是助推剂、是润滑剂;整个邮政综合计算机网就是企业信息化的平台,是数据交互的平台。举个例子,将一封给据邮件自动编码并自动检验编码的正误,用预先印刷或实时印制方式,将系统生成的条码标签附着在邮件上,从而实现该邮件的信息外显化、编码化和自动录入,并且做到一次录入,全程享用。在中国邮政的综合计算机网中,始终保存着该邮件的信息,包括原寄局、寄达局、邮件种类、邮件流水号等。由此,该邮件在整个邮路中的跟踪过程也就有了依据。在邮件经过的各个邮区中心局,支局所,工作人员都要运用条码采集的过程来确定邮件的下一级邮路,并将其分类处理。这中间就用到了移动计算,同时将最终的数据和结果上传给整个信息系统。
从目前已经从事物流或正在准备转型到物流行当的企业状况看,条码这种信息采集工具和数据流转应用的不足,已经成为制约企业业务扩大的瓶颈,更成为向顾客提供高质量服务的桎梏。条码作为商品标识方面的应用,国内约有60%制造企业的产品已经采用,相对而言大中型企业的普及程度更高。而大多数没有实现条码化作业的企业,空间租用网页设计虚拟主机网站推广网站推广也感觉到了整个物流流程的信息采集与反馈的不顺畅,这也影响了物流企业与工商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相互合作、以及物流作业自动化的开展。除商品条码标识外,高效的物流活动需要对由销售单元组成的储运单元、货运单元及其在物流流程中的位置进行条码标识。我国75%的企业的储运单元和货运单元都没有条码标识,93.6%的制造企业、100%的批发企业和97%的零售企业都没有采用位置码。这三种条码应用水平低,直接影响了计算机管理的物流系统运作。如企业在接收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时,由于没有储运单元标识,就需要拆开储运单元来获得销售单元的条码,以产品的销售单元条码开始相关的信息管理活动,这就加大了手工操作的复杂性。同时也影响以计算机为基础的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效率,限制了仓库管理自动化的实现。总之,条码和移动计算的运用使得信息流可以依靠有线或无线网络,先于物流到达,在接收方可以实现货物的验证,在发送方可以实现货物的去向跟踪。最终使得物流过程中的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三流合一。
零售商品盐城条码符号的放置
首选位置:首选的条码符号位置在商品包装背面的右侧下半区域内。
注:本规则不适用于不规则包装商品、连续出版物和部分透明塑料包装的商品。
其他位置:商品包装背面不适宜放置条码符号时,可选择商品包装另一个适合的面的右侧下半区域放置条码符号。但是对于体积大的或笨重的商品,条码符号不应放置在商品包装的底面。
边缘间距:条码符号与商品包装邻近边缘的间距不应小于8mm或大于100mm常见类型包装上条码符号的放置
箱型包装
对箱型包装,条码符号宜印在包装背面的右侧下半区域,靠近边缘处;包装背面不适合印条码符号时,可印在正面的右侧下半区域。
瓶型和壶型包装
条码符号宜印在包装背面或正面的右侧下半区域。不应把条码符号放置在瓶颈、壶颈处。
袋型包装
条码符号宜放置在包装背面或正面的右侧下半区域,尽可能靠近袋子中间的地方,或放置在填充内容物后袋子平坦、不起皱折处。不应把条码符号放在接缝处或折边的下面。
体积大或笨重的商品包装
对于有两个方向上(宽/高、宽/深或高/深)的长度大于45cm,或重量超过13kg的商品包装。条码符号宜放置在包装背面右侧下半区域。
包装背面不宜放置时,可以放置在包装除底面外的其他面上。每个商品上可以使用两个同样的、标识该商品的商品条码符号,一个放置在包装背面的右下部分,另一个放置在包装正面的右上部分,并可将其商品条码符号的供人识别字符高度放大至16mm以上,印在条码符号的附近。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盐城条码管理,促进商品条码在商品流通中的应用和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包括零售商品条码、非零售商品条码和物流单元条码等。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应用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建立和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第六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提交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出具营业执照或者主体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七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方可使用商品条码。第八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厂商识别代码使用期需要续展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
第九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原申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原申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一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二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及时向原申办机构提交补发申请。原申办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予以公告,并在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十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时,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保健品;(二)化妆品、日用化学品、家用电器;(三)药品、医疗器械。预包装产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装入、灌入容器内,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
第十四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第十五条从事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应当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后,方可承揽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编制商品代码,并自编制之日起30日内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系统成员不得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以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为商品条码。
第十八条伪造、冒用、转让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在应当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上未标注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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