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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产品条码的数字代表什么?

作者:盐城瑞久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07 08:43:21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准确把握文件总体思路和目标,加快落实《通知》中关于供应链标准体系各项要求,推动我国物流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于9月8日在北京举办了商品盐城条码系列标准(GS1)供应链体系建设培训会。国家标准委副主任于欣丽、编码中心主任张成海出席会议并致辞。会议由编码中心总工程师李建辉主持,来自全国47家编码分支机构,华润万家等知名零售品牌,招商路凯、集保等供应链服务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共140余位代表参加了此次培训。

国家标准委副主任于欣丽为会议致辞,她指出,物流业是当今<第三利润源>,是融合运输、仓储、货运代理、信息等产业的复合型服务业,是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产业,正成为现代经济新的增长点和重要支柱。统一标准有助于企业规范流程、提高效率,与国际接轨,是现代化物流发展的必要基础。>她回顾了近年来我国在物流标准化工作中取得的成就,高度肯定了编码中心在我国商业流通现代化、物流标准化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并向参会的编码中心及分支机构代表提出了两点要求:一是要高度重视,做好支撑;二是要完善标准,做好示范。同时,她还特别提出,要加强基于全球统一编码标识的商品条码、托盘编码等相关标准的宣贯力度,主动与各地方商务厅财政厅加强联系,积极推进物流相关标准的应用实施,为各类供应链平台和城市重要产品追溯平台做好标准化支撑;首批试点城市涉及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接,主动承担供应链领域标准制定研究,提出相关标准意见建议;编码中心应发挥牵头抓手作用、标准引领示范作用,辐射带动周边,形成城市间互联动互动局面,提高区域供应链标准化、信息化、协同化水平,促进提质增效降成本。她表示,国家标准委将继续重视物流标准化工作,支持商品条码物流信息技术在供应链领域的应用,全力配合商务部做好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主任张成海在致辞中表示,目前我国物品编码工作在国际组织中的地位显著提升,编码中心已进入了国际物品编码组织的最高决策层,实际参与了GS1全球战略和应用决策,应用条码总数、商品数据总量等重点工作全球领先,尤其是全球电子商务数据标准化方面走在了世界前列。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的编码组织,都越来越有耐心地倾听中国的声音,重视中国的作用。《通知》的出台是为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有关要求提出的重大举措,《通知》重基础,抓标准,高瞻远瞩,意义深远,为我国物品编码事业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他要求各地编码分支机构应当高度重视,认真领会,更加重视编码工作。他强调,编码工作涉及全行业全供应链链条,是事关共享经济发展的支撑性标准化工作,对国家发展的支撑作用越来越突出,应把握大好时机,发挥编码工作的更大价值。

为帮助各地编码分支机构了解商务部物流标准化建设政策,掌握物品编码解决方案,提高GS1标准在供应链体系中应用的能力,为供应链体系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本次培训还邀请了商务部流通发展司物流处处长武传亮作政策解读,他从《通知》制定的基本思路、商务部开展的有关工作、《通知》支持的内容、目标方向四个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解读。据武传亮介绍,托盘租赁、带托运输、循环共用系统建设、非标托盘转换、设施设备更新改造、信息化设备更新改造等都是《通知》所支持的具体项目内容。商务部流通发展司物流处处长武传亮作政策讲解培训会上,编码中心应用推广部主任孔洪亮作了《GS1标准--创新物流供应链的基础所在》的演讲介绍;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副会长王继祥介绍了单元化物流与商贸物流标准化相关内容。

华润万家代表介绍了其物流配送标准化的实践;招商路凯、集保等供应链服务公司代表作相关应用解决方案的案例分享。招商路凯、华润万家、集保等公司代表分享实践经验来自江苏、山东、重庆的三位编码分支机构代表分享了其在物流供应链编码标准化应用的推广工作中的经验成就。此次培训内容详实,既有权威的政策解读、趋向分析,又有知名企业及分支机构代表的实践经验分享,受到了与会代表的广泛好评。来自江苏、山东、重庆的三位分支机构代表分享经验成就未来的竞争并非企业间的竞争,而是供应链之间的竞争。该预言已在零售商业活动中越来越清晰地体现。此次培训的成功举办,是对《通知》内容进行的有力的宣贯,有利于编码工作更好更快地服务于供应链体系建设,推动物流标准化水平的提高。随着全国供应链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势必迎来我国物流效率的飞速发展。

在使用盐城条码生成软件生成条形码的时候,有的时候为了条码标签美观,我们会将条形码数据显示方式做一定的处理,条码生成软件中是可以隐藏条码文字的,对于刚接触条码生成软件的新用户来说,可能还不知道如何隐藏条码文字?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演示下在条码软件中通过把条码文字位置设置成无,实现快速隐藏条码文字的步骤:

打开条码生成软件,点击软件左侧的“条形码”按钮,在画布上绘制条形码样式。这里以Code128为例。

双击条形码,在图形属性-文字-条码文字-位置中,如需不显示条码下面的数字,可以将条码文字位置设置成“无”点击确定。

条形码下面的数字就不显示了。一般情况下,条码文字都在条形码的下面,条码生成软件设计比较灵活,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将条码文字放在条形码的上面或者下面,方法都是类似的。

另外,我们都知道条形码中是不支持放汉字的,不过在条码生成软件中,可以通过格式化的功能,将汉字添加进条码数据中。双击绘制好的条形码,打开“图形属性-文字”窗口,在最下方格式化中,用英文状态的问号?代表数据量,然后合适位置添加中文汉字,然后点击“确定”即可。此种方法不仅可以在条形码数据中添加汉字,还不会影响条形码的扫描结果:

以上就是在条码生成软件条码文字灵活显示的操作步骤,是不是很简单。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下载条码生成软件,自己动手尝试。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条码生成软件的操作技巧,可点击条码生成软件教程中心查找你想要的内容。

说出来你也许会不信,但是如果没有条形码,整个美国的经济都无法正常运行。这些黑白盐城条码不但能让机场弄丢你的行李,能对UPS和联邦快递的所有包裹基进行跟踪,而且还能在美国邮政管理局(UnitedStatesPostalService,简称USPS)里对各种信件进行分类。它们既可以用在装配线、托盘和箱子上,也可以用在护照和医院的病号服上。研究人员甚至会将这些小小的条码放在蜜蜂上,以观察它们的交配习惯。

神奇的黑白世界回顾条形码的历史

条形码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948年,当时这项技术的发明者伯纳德苏沃(BernardSilver)还只是德瑞索大学的一个研究生,他偶然听说当地的一个食品店老板为了加快结账速度,正在研究一种能自动读取产品信息的方法。于是,苏沃开始与自己的朋友诺曼约瑟夫伍德蓝德(NormanJosephWoodland)一起研究这个解决方案。

他们首先想到了可以利用油墨在紫外光下发光的特性来识别产品,但油墨的不稳定性和高昂的成本成为了摆在他们面前的一个难题。后来经过反复的试验和思考,他们于1949年申请了用于食品自动识别领域的环形条形码专利。与现在的条形码不同,当时的条形码不是由线条构成,而是一组同心圆,通过照片扫描器读取。它形如箭靶,美国人称其为公牛眼。遗憾的是以美国当时的工艺和经济水平,他们还没有能力印制出这种编码。

随后,伍德蓝德加入了IBM公司,并把自己的专利卖给了IBM。1962年,Philco以一个比较合理的价格从IBM公司手中买走了这项专利,并将其卖给了RCA。我们目前所知的第一个商用条形码出现于1966年,但人们很快就意识到应该为其制定出一个行业标准。1966年,美国国家食物连锁协会(NationalAssociationofFoodChains(NAFC))要求制造商研制一种能够加快货物验收速度的设备,于是,RCA于1967年在辛辛那提的克罗格商店安装了第一个条形码扫描系统。这些条形码并不是直接预印在产品包装上的,而是由店员粘贴上去的。

1970年夏天,应国家食物连锁协会要求,Logicon公司开发出了食品工业统一码(UGPIC)。随后,美国统一编码协会在1973年建立了UPC码系统,并且实现了该码制的标准化。UPC码首先在杂货零售业中试用,1974年6月25日,俄亥俄州的Marsh超级市场安装了由NCR(NationalCashRegister,IBM公司的前身)制造的第一台UPC扫描器。在使用UPC条码的27种商品中,第一个被收银员SharonBuchanan扫描的是标价69美分的十片装箭牌口香糖。

在1978年,美国只有不到1%的杂货店拥有扫描系统;到了1981年中期,这一数字上升了到了10%,1984年是33%,而现在,这拥有扫描器的杂货店比例已经达到了90%以上。

美国铁路协会于上世纪五十年代晚期实现了对自动识别技术的第一次工业化应用。1967年,该协会开始采用一种光学条形码作为汽车标签,并于当年十月安装了一台扫描器。7年后,美国有95%的船队都采用了这种标签,但由于某些原因,该系统无法保持正常工作,并在70年代末被淘汰了。

条形码真正的第一次工业化应用出现在1981年,美国国防部在所有卖给美国军方的产品上都使用了Code39条形码。但我们不可否认的是,正是零售业的成功应用才促进了条形码技术早期的发展。

EAN-13是一种被广泛应用于零售品销售的条形码。它拥有13个字符,前2个或者3个是国家代码,它主要是表明了制造商是在哪个国家注册的(而不是产品的生产国),随后国家代码之后的是9或10位数字(取决于国家代码的长度)和一个单一的数字校验码。此外,人们还可以根据需要添加一个2位数或5位数的补充条码。

美国统一编码委员会(美国零售编码的发布组织)宣布从2005年1月开始,美国的所有零售扫描系统都必须有能力对EAN-13和标准的UPC-A编码进行识别,这意味着所有向美国和加拿大出口产品的制造商都不必须再为自己的产品制作两个商标了。

目前,全球每天大约要扫描80亿次条形码。而普华永道公司的一项研究报告表明,条形码每年仅在超市和大众零售领域就能为客户、零售商和制造商节约300亿美元的成本。令人感到遗憾的是,苏沃并没有亲眼看到条形码的商业化应用,他在自己38岁的时候(1962年)英年早逝。而诺曼约瑟夫伍德蓝德则在1992年被当时的美国总统布什授予了国家科技奖章。

近年来,随着RFID的迅猛发展,条形码和扫描器的地位也受到了动摇。而这项新技术在产品包装上的应用也将为广大印刷厂和零售商带来更多的商机。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盐城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条码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江西分中心(以下简称编码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条码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产品生产、仓储、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六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规定向编码机构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饮料、酒、卷烟;(二)药品、医疗器械;(三)纺织制成品、纺织服装、针织品及其制品;(四)陶瓷制品、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五)家用电器、电线电缆、汽车(含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六)农药、化肥、种子。前款规定的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第八条生产第七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未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第九条系统成员使用的商品条码可以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编码机构代为编制。系统成员自行编制商品条码的,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并在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编码机构备案;委托编码机构代为编制的,编码机构应当免费提供编码服务,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委托者。第十条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省级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印刷经营许可证》;(二)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三)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四)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和出厂检验能力。

第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制度。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商品条码电子文件制作或者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并登记存档。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二)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伪造的商品条码。第十四条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需要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标注委托方注册的商品条码。在本省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编码机构备案,并提供商品条码注册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第十五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进行零售结算,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已有合格商品条码的,不应再使用店内条码予以替换、覆盖;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没有商品条码的,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编码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建立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记录制度。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应当利用商品条码对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预包装产品依法建立和实施质量跟踪与追溯制度。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系统成员的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商品条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核准注册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或者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伪造的商品条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产品的具体含义,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概念名称与分类。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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