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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利用商品条码技术有哪些好处?

作者:盐城瑞久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04 08:07:13

商品盐城条码是实现商业管理信息化,现代化的重要技术手段。商店利用商品条码技术进行经营管理, 给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带来了许多方面的好处:

(1)由于扫描商店采用消费者自选的商品销售方式,改善了购物环境,更加方便了消费者购物;

(2)由于商店经营成本降低,商品价格随之下降;

(3 )鉴于条码扫描的自动结算方式,缩短了消费者排队等候结算时间;

(4)鉴于条码扫描结算的可靠性高,消除了对人工结算准确性的顾虑;

( 5 )商店借助条码技术实现的进、销、存自动化管理,提高了商品周转速度,从而确保了商品不积压、不断档,使得商品更新鲜、购物选择机会更多;

(6)零售商和制造商利用在商品条码基础上建立的销售/库存管理系统及通信网络,便于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制订进货/生产计划,提高供货及补货效率,实现现代化产、供、销-条龙管理;节省人力物力资源,使企业经营成本降低;适应国际、国内市场需求,更好地为顾客服务。

盐城条码技术作为一种先进的信息采集和输入技术,己被广泛应用于物流信息自动处理和工业自动化生产过程的诸多行业,如商品销售。自动化仓库、图书馆信息处理、邮政系统等领域。我国铁路客运服务已开始进行计算机售票。检票系统的研制和开发。而客运站由于量大面广,且地理位置分散,仅有少数城市在为数不多的车站自行投资开发了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但是功能还比较单一,并未形成售票、检票、调度、结算等一体化的计算机功能体系。本文结合我国汽车客运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客运车站微机售检票信息管理系统(QYMIS)的总体方案,论述分析了基于条码自动识别技术的售票、检票、调度、结算一体化软件系统计发的关键技术及解决方法。

QYMIS实际投入使用近一年,售票百万余张,运行正常,有效地改善了售票、检票工作环境,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了售检票的出错率,达到了提高客运车站服务自动化水平的预期目的。  

  QYMIS技术上的创新和特色如下: 微机售票窗口具有多到站、多票种,以及售票、预售和退票等功能。面对旅客售票的信息动态彩色屏幕显示,有利于提高服务水平。 采用条码自动识别技术,按票面信息进行唯一编码,通过与售票数据库的联冈查询,自动判断车票的真伪、是否属于本次车等多种信息情况,自动进行检票统计打印结算单。 QYMIS采用了统一的软硬件平台,统一的数据结构和信息编码工作。售票、检票、查询、财务等子系统之间实现的据资源共享,信息集成管理。 采用磁盘镜像功能以及的据备份、售票错误自校正、应急处理等程序设计方法,有效保证了系统和数据的可靠安全。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盐城条码管理,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表示商品的特定信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国际通用标识。包括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校验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刷、应用和管理。  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州)、县(市)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商品条码管理、协调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逐步建立健全采用国际通用标识系统的产品跟踪与追溯体系,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 

 第六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 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和使用商品条码:  (一)食品、保健品、卷烟;  (二)药品、医疗器械;  (三)主要农作物种子、肥料、农药;  (四)日用化学品、纺织制成品;  (五)汽车零配件。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应当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和使用商品条码的产品目录。  第八条 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到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 

 第九条 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进行注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享有专用权。  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不得转让他人使用。  第十一条 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  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及复印件到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编码分支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二条 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化后30日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和有关文件到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不同项目的产品,应当编制不同的商品条码,并自编制使用之日起30日内,将编码信息告知编码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 已经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五条 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系统成员应当及时向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提出补办申请。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十六条 生产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应当向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提供该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备案。  第十七条 接受他人委托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二)伪造、冒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四)其他违法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行为。  第十九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查验商品供应者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 

 第二十条 销售者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需要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当直接采用,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  第二十一条 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存档期限为2年。  对委托人不能提供有效《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的,不得承印。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使用、印刷商品条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信箱,依法受理和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未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和使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转让他人使用的,责令其改正,处3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至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系统成员信息变更后,未按规定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系统成员未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的;  (三)生产企业使用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未向所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的;  (四)销售者销售违法使用商品条码商品的;  (五)销售者对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商品,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的;  (六)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未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加工产品未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  (二)伪造、冒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  (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  (四)其他违法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编码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厂商识别代码是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店内条码是用于商店自行加工店内销售的商品和变量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形码最早出现在40年代,但是得到实际应用和发展还是在70年代左右。现在世界上的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已经普遍使用条形码技术,而且它正在快速的向世界各地推广,其应用领域越来越广泛,并逐步渗透到许多技术领域。 早在40年代,美国乔·伍德兰德(Joe Wood Land)和伯尼·西尔沃(Berny Silver)两位工程师就开始研究用代码表示食品项目及相应的自动识别设备,于1949年获得了美国专利。

该图案很像微型射箭靶,被叫做“公牛眼”代码。靶式的同心圆是由圆条和空绘成圆环形。在原理上,“公牛眼”代码与后来的条形码很相近,遗憾的是当时的工艺和商品经济还没有能力印制出这种码。然而,20年后乔·伍德兰德作为IBM公司的工程师成为北美统一代码UPC码的奠基人。以吉拉德·费伊塞尔(Girard Fe- -ssel)为代表的几名发明家,于1959年提请了一项专利,描述了数字0-9中每个数字可由七段平行条组成。但是这种码使机器难以识读,使人读起来也不方便。不过这一构想的确促进了后来条形码的产生于发展。 不久,E·F·布宁克(E·F·Brinker)申请了另一项专利,该专利是将条形码标识在有轨电车上。60年代后期西尔沃尼亚(Sylvania)发明的一个系统,被北美铁路系统采纳。这两项可以说是条形码技术最早期的应用。

1970年美国超级市场Ad Hoc委员会制定出通用商品代码UPC码,许多团体也提出了各种条形码符号方案,如上图右下、左图所示。UPC码首先在杂货零售业中试用,这为以后条形码的统一和广泛采用奠定了基础。次年布莱西公司研制出布莱西码及相应的自动识别系统,用以库存验算。这是条形码技术第一次在仓库管理系统中的实际应用。1972年蒙那奇·马金(Monarch Marking)等人研制出库德巴(Code bar)码,到此美国的条形码技术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1973年美国统一编码协会(简称UCC)建立了UPC条形码系统,实现了该码制标准化。同年,食品杂货业把UPC码作为该行业的通用标准码制,为条形码技术在商业流通销售领域里的广泛应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1974年Intermec公司的戴维·阿利尔(Davide·Allair)博士研制出39码,很快被美国国防部所采纳,作为 军用条形码码制。39码是第一个字母、数字式的条形码,后来广泛应用于工业领域。

1976年在美国和加拿大超级市场上,UPC码的成功应用给人们以很大的鼓舞,尤其是欧洲人对此产生了极大兴趣。次年,欧洲共同体在UPC-A码基础上制定出欧洲物品编码EAN-13和EAN-8码,签署了“欧洲物品编码”协议备忘录,并正式成立了欧洲物品编码协会(简称EAN)。到了1981年由于EAN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国际性组织,故改名为“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简称IAN。但由于历史原因和习惯,至今仍称为EAN。 日本从1974年开始着手建立POS系统,研究标准化以及信息输入方式、印制技术等。并在EAN基础上,于1978年制定出日本物品编码JAN。同年加入了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开始进行厂家登记注册,并全面转入条形码技术及其系列产品的开发工作,10年之后成为EAN最大的用户。

从80年代初,人们围绕提高条形码符号的信息密度,开展了多项研究。128码和93码就是其中的研究成果。128码于1981年被推荐使用,而93码于1982年使用。这两种码的优点是条形码符号密度比39码高出近30%。随着条形码技术的发展,条形码码制种类不断增加,因而标准化问题显得很突出。为此先后制定了军用标准1189;交叉25码、39码和库德巴码ANSI标准MH10.8M等等。同时一些行业也开始建立行业标准,以适应发展需要。此后,戴维·阿利尔又研制出49码,这是一种非传统的条形码符号,它比以往的条形码符号具有更高的密度。接着特德·威廉斯(Ted Williams)推出16K码,这是一种适用于激光系统的码制。到目前为止,共有40多种条形码码制,相应的自动识别设备和印刷技术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从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一些高等院校、科研部门及一些出口企业,把条形码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逐步提到议事日程。一些行业如图书、邮电、物资管理部门和外贸部门已开始使用条形码技术。

在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生活国际化、文化国土化的资讯社会到来之时,起源于40年代、研究于60年代、应用于70年代、普及于80年代的盐城条码与条码技术,及各种应用系统,引起世界流通领域里的大变革正风靡世界。 条码作为一种可印制的计算机语言、未来学家称之为“计算机文化”。90年代的国际流通领域将条码誉为商品进入国际计算机市场的“身份证”,使全世界对它刮目相看。 印刷在商品外包装上的条码,象一条条经济信息纽带将世界各地的生产制造商、出口商、批发商、零售商和顾客有机地联系在一起。这一条条纽带,一经与EDI系统相联,便形成多项、多元的信息网,各种商品的相关信息犹如投入了一个无形的永不停息的自动导向传送机构,流向世界各地,活跃在世界商品流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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