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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码打印机使用时会出现哪些问题?

作者:盐城瑞久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2-21 08:54:00

盐城条码打印机有时候会出现打印空白的现象,这是比较常见的,尤其是在刚换完便签纸或碳带之后很容易出现跳纸或出空白纸的情况,出现这个问题的原因是什么呢?小编提醒您,要区分两种情况来判别,一种是新买的条码机,另一种就是条码打印机已经使用一段时间后出现该问题,下面我们来具体阐述一下。

第一种情况:新买的条码打印机一般配件不会出现问题,一般只是耗材安装方式和驱动安装设置问题。

1、条码碳带标签纸安装错误,请按照随机附送的快速安装指南上面的步骤重新安装条码碳带标签纸。

2、驱动安装设置:也有可能出现在纸张的校正以及纸张大小设置上,出现跳纸或者白纸现象,只需要设置一下打印机驱动上的纸张大小和打印文件的大小与实际标签纸大小三个大小一致,然后校正纸张即可解决问题。

第二种情况:机子已经使用比较长的时间,这时候出现的问题在处理时,需要考虑上面的两点之外,还要结合下面的五点:

1、纸张传感器的位置不正确

抬起打印头,就会看到纸张穿过的地方会有一个纸张探测器,探测器是需要被纸张覆盖,条码碳带打印机才能正确适应纸张的大小。

2、条码碳带标签纸之间的间隙不规范

有的标签纸在加工的时候,会由于机器或者是模具的原因导致生产出来的标签纸大小或者间隔不一,导致条码碳带打印机无法感应到标签纸的大小。

3、纸张传感器脏污

用无水酒精清洗纸张传感器,在清洗前关闭打印机的电源。重新操作“纸张校正”,在待机的情况下按下绿色键并保持3秒钟,3个绿色指示灯将同时闪烁。

4、条码碳带标签底纸太厚或者是标签纸不规则

如果是底纸过厚,或者是标签纸不规则,也会导致打印机无法感应出纸张大小。

5、传感器故障

如果前面的几种方法都不能够解决,就有可能是纸张传感器出现问题。

出白纸和跳纸的解决方式最常见的就是校正纸张即可解决,位置不对需要修改大小设置,安装耗材正确操作也是一个关键问题,所以使用之前还是要多找些关于条码打印机安装指南来看看会更加好。

盐城条码应用系统的组成与运作流程 

条码应用系统的组成 

条码应用系统就是将条码技术应用于某一系统中,充分发挥条码技术的优点,使应用系统更加完善。条码应用系统一般由图所示的几部分组成。   

条码应用系统的组成  

数据源标志着客观事物的符号集合,是反映客观事物原始状态的依据,其准确性直接影响着系统处理的结果。因此,完整准确的数据源是正确决策的基础。在条码应用系统中,数据源是用条码表示的,如图书管理中图书的编号、读者编号,商场管理中货物的代码等等。目前,国际上有许多条码码制,在某一应用系统中,选择合适的码制是非常重要的。 

条码识读器是条码应用系统的数据采集设备,它可以快速准确的捕捉到条码表示的数据源,并将这一数据送给计算机处理。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其运算速度、存储能力有了很大提高,而计算机的数据输入却成了计算机发挥潜力的一个主要障碍。条码识读器较好地解决了计算机输入中的“瓶颈”问题,大大提高了计算机应用系统的实用性。 

计算机是条码应用系统中的数据存储与处理设备。由于计算机存储容量大,运算速度快,使许多繁冗的数据处理工作变得方便、迅速、及时。计算机用于管理,可以大幅度减轻劳动者的劳动强度,提高工作效率,在某些方面还能完成手工无法完成的工作。近年来,计算机技术在我国得到了广泛应用,从单机系统到大的计算机网络,几乎普及到社会的各个领域,极大地推动了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条码技术与计算机技术的结合,使应用系统从数据采集到处理分析构成了一个强大协调的体系,为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应用软件是条码应用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以系统软件为基础为解决各类实际问题而编制的各种程序。应用程序一般是用高级语言编写的,把要被处理的数据组织在各个数据文件中,由操作系统控制各个应用程序的执行,并自动地对数据文件进行各种操作。程序设计人员不必再考虑数据在存储器中的实际位置,为程序设计带来了方便。在条码管理系统中,应用软件包括以下功能: 

(1)定义数据库。包括全局逻辑数据结构定义、局部逻辑结构定义、存储结构定义及信息格式定义等。 

(2)管理数据库。包括对整个数据库系统运行的控制、数据存取、增删、检索、修改等操作管理。 

(3)建立和维护数据库。包括数据库的建立、数据库更新、数据库再组织、数据库恢复及性能监测等。 

(4)数据通信。具备与操作系统的联系处理能力、分时处理能力及远程数据输入与处理能力。 信息输出则是把数据经过计算机处理后得到的信息以文件、表格或图形方式输出,供管理者及时、准确地掌握这些信息,制定正确的决策。 开发条码应用系统时,组成系统的每一环节都影响着系统的质量。

盐城条码打印软件是一款专业的标签设计软件,应用比较广泛,本文以最新版V6.3.6为例,给大家介绍下条码打印软件的工具箱。条码打印软件的工具箱,也就是绘制工具箱。其中包括多个按钮,每个按钮表示一种工具。使用这些工具用户才能在条码打印软件中绘制各种对象。工具箱位于软件的左侧。旋转图形:选中标签上的对象,点击旋转图形按钮,可以旋转任何类型的对象。线段按钮:可以绘制直线、斜线、对角线等等。绘制圆角矩形:在软件中绘制圆角矩形后,双击圆角矩形,可以在图形属性-基本-线条中,设置线条的线型、颜色、粗细、圆角等。绘制椭圆/圆:主要是用于绘制椭圆、圆形。插入位图图片:位图格式有(jpg、png、gif、bmp)等,可以单个或者批量插入图片。

插入矢量图片:矢量图格式(PDF),方法和插入位图的方法类似。绘制普通文本:用于绘制普通文本和变量文本(添加文字)。绘制富文本:主要是为了编辑固定大段的文字信息,如说明书、配方等。内容都是固定不变的。绘制一维条码: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条形码。可以制作内容不变或者可变的条形码。绘制电子监管码:电子监管码是中国政府对产品实施电子自监管,为每件产品赋予的标识,具有唯一性,即"一件一码",就像人的身份证一样。绘制二维码:二维码里面支持数字、字母、汉字、网址等等,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自定义添加信息。

除此之外,软件还支持绘制曲线、弧线、多边形、等腰三角形、菱形、平行四边形等,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绘制相应的图形。关于条码打印软件工具箱里面的功能按钮,就介绍到这里了。选择的工具不同,绘制的效果都是不一样的。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下载条码打印软件,自己动手尝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盐城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使用,促进本省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制、印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工作的领导,将推广使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运输、仓储以及物流单元管理中使用商品条码。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组织、协调、推广和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商品条码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第六条 对在商品条码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七条 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使用企业集团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的商品条码除外,但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标注在商品或者包装上,并按规定备案。第八条 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时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 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第十条 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续展手续。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 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有效的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系统成员被依法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被终止的,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三条 系统成员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持遗失声明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补办申请。编码分支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三章 编制和印刷第十四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使用前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 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印刷商品条码,确保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六条 系统成员委托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应当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提供复印件。未能提供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将《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存档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七条 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系统成员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  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质量。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第十八条 生产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时,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一)食品;  (二)食品添加剂;  (三)儿童玩具;  (四)肥料、农药;  (五)化妆品;  (六)电线、电缆。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  (二)伪造、变造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  (三)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四)使用已失效或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五)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第二十条 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到编码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销售者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 经销企业应当查验与所销售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第二十二条 经销企业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  对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经销企业应当直接使用该商品条码。经销企业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二十三条 对商品条码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识读的,经销企业可以制作与该商品条码相同编码的条码标签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以保证扫描使用,但不得以店内条码替换、覆盖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四条 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  依法设立的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全省商品条码质量的检验检测,公众有权查询有关商品条码质量检验结果。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在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二)伪造、变造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三)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  (四)使用已失效或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店内条码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系统成员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存档保管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店内条码的。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经销企业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条 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  本办法所称生产企业,是指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生产者。本办法所称经销企业,是指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销售者。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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