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及零售店中如何使用盐城条码?
盐城条码在小型企业中的应用正在流动起来。这些小型企业包括工厂,医疗诊所、牙科诊所、律师事务所,录像带出租店和教育组织。我们将说明在这些单位及零售店中如何使用盐城条码。
使用低价的计算机系统已在几乎任何业务环境下扩展开来,并采用许多非传统的作法。
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在许多这样的低价计算机系统中苹果牌计算机多被选用,而在大型企业中IBM多被用来做为主机。有三个理由更有力地支持选用苹果:第一,许多办公室已经使用苹果做图型设计和桌面出版。第二,虽然个人电脑可用“视窗”,但是对无技术背景的人来说,苹果更容易使用。第三,适用于苹果的有力的资料库,软件设计工具及应用软件都很容易找到。
这篇文章分为四部分,每部分将简述条码系统在某种特殊环境下的应用。但是所有的应用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它们被用来做检索。档案、人员、器材、时间、产品、原材料等等,如果他们是条码化的,都可以被检索到。
当设计一个可行的检索系统时,下面所列的各项最基本的功能是必须要包括的。
※ 所有的扫描都要附加一个日期和时间的印章;
※ 雇员的证件应随每一次交易扫描;
※ 近100%的物品有条码标记;
※ 物品的每次移动都有扫描记录;
※ 扫描机要安置在方便又合理的地方。
※ 一个可稽查全部交易的功能可以随时在指令下工作;
※ 输入资料的长度和版式的监定和确认是自动化的;
※ 所有的信息可以用扫描或键盘的方式输入。
高级的检索系统可以包括下列功能:
※ 具有可以设计特殊的资料收集和报告常规的能力;
※ 对接触某些档案和数据库的限制,以及对软盘上的档案有读与(或)写的限制;
※ 在资料输入终端机(DET)上显示对使用人的提示和出现错误的请示。
所有这些功能都可以通过低价的设备来实现。下面的各章节将简述每个系统的功能,设计和设备价格的估算。
工厂
这项应用将服务于许多目的。从分派工作开始到每箱产品运出,每个产品的编号结合一个唯一性的序号。对工厂来说,如果某产品需要收回或被退货,这个序号将帮助查寻该产品。序号是产品的另一个条码识别标记。同样的序号还可以被产品的用户用来记录收货单,库存追踪和货物循环。这些条码标签或按要求随时印刷,或批量地交给包装工人贴在运输箱柜上。这些标签在货物被放到成品库时被扫描,在移动或被取走时再次扫描,当货物装上卡车时还要扫描一次。
如果以标准的数据库软件为核心,如FoxPro或4thDimension,这样的条码系统的安装花费不多。出勤卡可以向特殊的公司订货,他们可以提供非常耐久的,除举行改的标签和卡片。雇员不但可以在每次上下班时刷卡,也可以在其工作号码或部门变化时刷卡。为记录这些变化,可以将一个条码手册放在扫描器旁。
小型零售店
条码在零售业的应用包括柜台POS扫描,库存控制,时间和出勤。出勤方面的应用可以与工厂的应用设计相同。大多数小型零售店不需要再购买另一台计算机做为条码系统的主机。因为小型零售店每天的交易次数有限,店内的计算机会很轻易地应付。
另一项条码在零售业的广泛应用是库存控制。一个好的POS系统,可以每天自动检查库存。但是有时还是要做全面的一对一的库存检查以保证准确。在另外一些没有安装(POS)的价格查询系统的情况下,若在收银机旁安装一台数据输入终端机(DET),售货人员也可以在货物卖出或退还时扫描到计算机中去。每次交易可以自动地更改库存的数据。手提式的数据输入机可以用来扫描货架和后面仓库的货物,所采集的数据可以输入到在主机中的数据库中。
办公室
管理一个有三人以上专业人员的办公室最令人头痛的事情之一是不断地追踪那些从公司的中心档案室或图书馆调出的档案和其它材料。一个减少档案查寻的方法是将档案室当做“图书馆”,那里的每一份档案或其它材料都附上条码,每次移动它时都要先扫描。每一个员工都有一个带条码的身份证,或者在扫描机旁放一部手册上面印有每一个中工的条码号。每当档案和其它材料被移动或被替换时,就将档案的条码和移动该档案的人员的条码扫描。这样每次的活动的时间和日期都应该象记录资料库一样记录下来。如果档案被使用了很长时间,计算机将制作出一份报告,列出过期未还的档案和目前的持有人。
检索包括桌子,计算机和其他办公室设备等有形财产是条码技术在办公室管理上的一项传统的应用。从启用到废弃这些财产的整修时间中都可以检索到它们的这种功能,对达到高度的生产交通和作出准确的财务报告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这种功能的其它优点还有:
※ 当可移动的财产被借用时,可以检查和追踪它们;
※ 使按地点或部门重新安置财产的工作简单化;
※ 每年度的实地确认财产的工作,不论是按建筑,按办公室还是按个人进行都可快速完成;
※ 关于财产的价值评估,年龄和贬值的常规报告可以在一个网络系统的环境下产生出来。
医疗诊所和牙科诊所
病历和X光片的管理办法和上述办公室档案的管理方法相同。但是在医疗诊所和牙科诊所中使用条码还可以得到一些其它方面的好处。
大多数人不了解要保持多少数量和品种的物品才可以使一个医疗诊所或牙科诊所有效地运作。因为许多物品是一次性使用的,所以要不断的检查存货的多少和取得病人的收费资料,采用条码系统使这项工作自动化了。多数办公室有限的存诸空间更增加了使用条码的优越性。运达物资的恰时论(Just-In-Time)不仅使用于生产和零售领域,也适用于医疗诊所和牙科诊所的环境。
一个典型的诊所由一个中心物品柜,几个诊室,一个特殊的工作间和一个办公室兼接待室组成。中心物品柜装有由病人付款的和不由病人付款的物品以及备用的设备。在每个诊室和化验室安装一部低价位的数据输入机,一部手提式和一部有线数据输入机放在中心物品柜,作为主机的计算机及扫描器放在办公室所在地。条码系统的成功之处是基本这样的安排。
条码标签可在两个地方印刷。物品存货的标签可用办公室的激光印刷机或便宜的热敏印刷机印刷。另一个可以给标签上一层薄膜的印刷机也被安装在办公室。这些标签带有病人的唯一的编号,被用在病历上。类似的标签带有识别性的前缀码,被用于固定资产上。如果某些设备属于特殊环境要求的产品,如高压蒸锅,可以向专业的印刷公司订购特殊种类的,但是采用同样标签制度的标签。
在一个典型的工作日,送货的先于病人之前来到。诊所员工印好标签,贴在每一件物品上,然后扫描将资料输入存货资料库。不由病人付款的物品带有特定前缀码的身份号。条码标签可即时印刷出来,或事先成批印好用于所有存货。下一步是给诊所的几个房间上货。每次将不由病人付款的物品从中心物品柜拿出时都要通过扫描,指明它是被使用过的。
当病人被诊治时,任何在诊室或实验室中使用的,由病人付款的物品的条码和病人的身份条码一同被扫描。这个物品不仅是使用过的,而且要将使用的帐单给予使用的病人。另外,实验室取得的样品上贴有带病人条码的标签。有病人条码的标签可以在实验室内印刷,或在每个病人到达时印出。将基本的确认实验室样品的步骤再发展一步:样品被扫描,同时实施了的实验也通过放在实验室的条码手册扫描。这样,所有实验工作的帐单将正确的送到病人手中。
在一天的工作结束后,一份总结那些病人受到诊治的报告会印出。另一份报告列出那些已经低于事先规定的最低存货量限度的所有物品的名单,包括由病人付款的和不由病人付款的物品。随后办公室经理会用传统方式或电子定货的方式重新订购那些必要的物品。
小企业的助手
条码既省时又少钱,这是它对所有形式的小企业有所帮助的重要原因。这里讨论的条码在小企业中的应用即成功又流动。如果说条码系统的设计保持简单化,那么该系统所选择的可以在市场上买到的软件和硬件,更使它的安装直接了当。重视条码标签的内容和质量应该总是首要的,因为如果条码标签质量低劣,任何条码系统都不能工作。
1.颜色设计
条码识读器是通过条码符号中条、空对光反射率的对比来实现识读的。不同颜色对光的反射率不同。一般来说,浅色的反射率较高,可作为空色即条码符号的底色。如白色、黄色、橙色等;深色的反射率较低,可作为条色,如黑色、深蓝色、深绿色、深棕色等。
商品条码的识读是通过分辨条空的边界和宽窄来实现的,因此,要求条与空的颜色反差越大越好。条色应采用深色,空色应采用浅色。白色做空,黑色做条是较理想的颜色搭配。通常条码符号的条空颜色可参考表7.1进行搭配,且应符合GB12904商品条码标准文本中规定的符号光学特性要求。
2.尺寸设计
尺寸设计就是确定条码的放大系数M,放大系数指的是条码设计尺寸与条码标准版尺寸的比值。在不同放大系数的条码,它们的尺寸误差要求也不同。放大系数越小,尺寸误差要求越严。
为了保证正确识读,商品条码的放大系数一般在0.80~2.00的范围内选择。条码符号随放大系数的变化而放大或缩小。由于条高的截短会影响条码符号的正确识读,因此不应随意截短条高。
3.位置设计
(1)执行标准商品条码符号位置可参照国家标准GB/T14257—2002。其中确立了商品条码符号位置的选择原则,还给出了商品条码符号放置指南,适用于商品条码符号位置的设计。
(2)条码符号位置选择原则
①基本原则
条码符号位置的选择应以符号位置相对统一、符号不易变形、便于扫描操作和识读为原则。
②首选原则
商品包装正面是指商品包装上主要明示商标和商品名称的一个外表面。与商品包装正面相背的商品包装的一个外表面定义为商品包装背面。首选的条码符号位置宜在商品包装背面的右侧下半区域内。
(3)其他的选择商品包装背面不适宜放置条码符号时,可选择商品包装另一个适合的面的右侧下半区域放置条码符号。但是对于体积大的或笨重的商品,条码符号不应放置在商品包装的底面。(4)边缘原则条码符号与商品包装邻近边缘的间距不应小于8mm或大于102mm。
根据《商品条码治理办法》划定,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该厂商识别代码将被强制注销并登报公告,不得擅自使用。如继承使用该条码,请及时按划定办理续展手续。
商品条码是实现贸易现代化的基础,是商品进入超级市场、POS扫描商店的入场券。事实上,无线条码已成为商品进入超市的必备前提,商品条码化是企业进步市场竞争力,扩大外贸出口的必由之路,是实现出产畅通流畅环节自动化的条件前提,同时也是制造商适时调整产品结构的技术保障。
近年来,我国很多城市(如广东、北京、上海、福建等)已有文件划定,所有无条码商品不得进入超市。采用商品条码大大进步了超市的结算速度,减少差错,从而进步工作效率,改善库存.可以说,没有条码就没有现代化的连锁超市。条码是迄今为止最经济实用的一种自动识别和数据采集技术,具有操纵简朴、信息采集速度快、采集信息量大、可靠性高、投入本钱低等长处;是世界通用的商务语言,全球已有150多个国家,条形码在使用,得到全世界采购商、消费者的普遍认可,应用笼盖了出产、加工、仓储、物流、销售等整个供给链标识。
商品条码是将表示商品信息的数字代码转换成由一组规则排列的平行线条构成的特殊符号。它所表示的信息就是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其中条为深色、空为纳色,用于条形码识读设备的扫描识读。其对应字符由一组阿拉伯数字组成,供人们直接识读或通过键盘向计算机输人数据使用。
条形码是商品的“身份证”,是商品畅通流畅于国际市场的“共同语言”。所有零售商品,例如食物,饮料,卷烟,土特产品,服装、鞋帽,医药品,化妆品、牙膏、香皂、洗衣粉等日用化工品,图书,胶卷、空缺磁带等信息用化学品,文教体育用品,工艺美术品及玩具,日用塑料制品及日用橡胶制品,日用搪瓷制品,餐具饮具,电视机、收音机、录音机、电冰箱、洗衣机等家用电器,手工工具,剪刀等日用五金制品,日用杂品等都相宜采用条码。
条形码根据中国物品编码中央的划定,申请条码证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以单位名义申请一次就可获一万个条码,若该单位的产品超过一万时,可另免费申请至知足使用为止。申请人可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申请厂商识别代码手续,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三套。(分别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央、申请人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和申请人所在企业内部存档留存)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可直接在ANCC在线填写注册登记表,团体公司请填团体公司下属分公司基本信息表。
申请人的申请资料经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初审后,符合前提的资料,由相关机构进行审批。编码中央收到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及申请人交纳的用度后,对确实符合划定要求的,编码中央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完成审批程序。申请单位收到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申请结束。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五条 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 注册第六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 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八条 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 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 编码、设计及印刷第十三条 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第十四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 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 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第十六条 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第十七条 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第十八条 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 应用和管理第十九条 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第二十条 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 18283)的有关规定。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第二十三条 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 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 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七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五章 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二十八条 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二十九条 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条 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三十一条 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第三十三条 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第三十五条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第三十八条 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 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 、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该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唯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四十三条 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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